网店实名制将掀起谁的盖头

意料之中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日前正式颁布,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随即在业内、媒体上引发热议,其中网店实名制备受关注。对于网店实名制的正式出台,淘宝网表示并不意外,“实际上,淘宝网一直在实行实名制,而不是从7月1日才开始的”。有业内人士表示,网店实名制可能推动行业洗牌,打击通过坑蒙拐骗盈利的不正当商家。
网店卖家不再“虚拟”
针对《办法》,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对媒体表示,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为此,《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定包括,在网络消费凭证方面,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在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搜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搜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牵动数千亿元市场份额
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 (以实物类商品为主)达2630亿元,比2008年增长105.2%。其中,仅淘宝网的交易规模就达2083亿元,连续5年实现100%以上的增长。艾瑞咨询分析认为,网络交易规模出现爆发式增长与2009年淘宝网改善卖家评价体系、优化买卖交易功能等密切相关,并预计2010年整体市场交易规模将达4755亿元。
进入2010年以来,网络购物市场发展更为迅速。艾瑞咨询最新市场数据显示,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突破千亿元,达到1026.9亿元,同比增长119.4%。
从市场结构来看,C2C(个人对个人)市场上淘宝、拍拍等运营商的市场份额相对稳定,淘宝网一家独大,占据80%以上的市场份额;拍拍网次之,易趣位居市场第三。在自主销售式B2C(商家对个人)市场上,市场参与主体增多,市场集中度有所降低。与此同时,C2C网站推出的淘宝商城、拍拍商城等B2C交易规模比重也呈上升趋势。
从交易平台种类来看,2010年第一季度,约9成网络购物集中于平台式购物网站,但自主销售式B2C购物网站的交易规模占比仍呈上升趋势。
淘宝一直在实行实名制
对于网店实名制的正式实行,C2C市场最大的平台淘宝网新闻发言人陶然对记者表示:“实际上,淘宝网一直在实行实名制,而不是从7月1日才开始的。”同时陶然指出,之前工商总局已经出台《征求意见稿》,而上述规定在意见稿的基础上并未作大的改动。他认为,实名制对规模比较小的网络交易平台会造成一定影响,会带来较大的工作量。但淘宝网在此之前,已经抢先按照实名制的要求进行规范经营。
根据上述《办法》,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商户,应当在其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的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网络经营的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陶然解释,注册申请营业执照必须具备两个关键条件,一是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二是必须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即办公室。但是,多数网店商户不具备这两个条件,所以他们无法通过注册申请执照。陶然说:“并不是要求所有自然人必须去工商局注册申请营业执照之后才能开网店。但是,必须提交真实的身份证明才能开网店。”
【新闻链接】
■网络交易平台是第一责任人
《办法》规范的内容覆盖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的全部过程及各个环节。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据、交易竞争、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有营业执照的商户应“亮照”经营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做到“亮照”经营。
■网上经营必须明示真实身份
而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网站交易记录须至少保存两年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来源:西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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