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公共场合对吸烟说"不" 最高可罚2000元
走进浙江网
2010-1-29 10:43:23
浙江在线01月29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十类禁止吸烟场所和九类控制吸烟场所。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
十类禁烟场所分别为:医疗活动场所、幼儿园、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会议室、公交车、电梯以及广场举行集会时。
这些场所均设有吸烟区。浴室、商场、录像厅等营业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或售票区域)、单位食堂、机关单位办公室等地,将设置专用吸烟室。
吸烟室需具备以下条件:独立通风设施、与非吸烟室隔离、远离主要通道。
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将进行警告,并予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吸烟室未设置明显吸烟宣传标识的,罚款5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规定,禁烟场所任何人禁止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违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不改者将处以50元罚款。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如果你看到有人吸烟,可以要求他停止吸烟,如果不听劝阻,可劝其离开该场所,或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对这类人员,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每年的“世界无烟日”(5月31日),烟草经营者须停止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一天。违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烟草经营商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若难以判明其是否成年,可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件。经营商也需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标识,违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成年人购烟者,将通报其学校或卫生管理部门予以教育。
禁烟和控烟场所的管理者,如果在单位内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或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一旦发现且违令不改者,同样要受到500元至2000元的处罚。
来源: 浙江在线
责任编辑: 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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