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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城二手房受赠转让避税“绿色通道”被封了!

走进浙江网 互联网 本站编辑 2007-5-24 11:33:19

  张先生把房龄已达5年的一套房子赠给了刘女士,而1年之后,刘女士又把房子卖了,那么,她该怎么缴营业税,她受赠前的5年是否也可计入营业税的“五年”期限?如果可以计入,那么她就只需按售价和赠与评估价的差额缴营业税,否则就得全额缴了。

  近日,杭州市农税征收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有关加强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它对受赠房屋转让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作了区分:征收营业税时,如果是直系亲属获赠,再次转让时按住房原购时间计算(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即按时间仍按这些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除此之外的“非正常类”个人无偿受赠的房屋,住房转让时,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结税证明上的时间确定。举例来说,前面提到的刘女士若与张先生是直系亲属(或其他四类)关系,那么她持有房屋可视同超过了6年以上;反之,这些情况之外,她持有房屋就为1年,征缴的营业税也就不一样了。这样一来,通过后一种赠与转移财产、避逃税费的“绿色通道”被堵死。

  此外,该通知还对赠与房屋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进行了明确,指出:“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时,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可以发现,它未提及扣除“房屋原值”,换句话说,这接近于房屋转让时的成交总价进行20%的个税征缴,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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