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后赶紧去办产权登记 几种无法办证的原因
辛辛苦苦过了“验房关”,终于可以收房了,此时,消费者千万别忘了赶紧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在房屋交接后,虽然拥有了房屋的使用权,但房屋的所有权并不随着房屋的交接而转移,开发商在产权变更登记以前对房屋仍拥有所有权。如果开发商此时将已交付的房屋抵押或再次出售,房屋原来的买受人的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因此,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应立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因此,开发商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即通常所谓的“过户登记”。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的资料提供在产权登记过程中,有些手续需要卖方协助办理,这一条必须在合同中列明。产权登记费用,一般由买方承担。
目前规定由出卖人提供的主要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土地使用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综合)验收合格证明;
4、房产测绘机构具有的房屋建筑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分户平面图。
由买受人提供的资料包括:
1、产权登记申请表;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商品房销售发票;
4、纳税凭证;
5、买受人个人身份证明或法人登记证明;
6、委托他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房屋过户登记的履行期限案例:2004年,罗女士看中了某房产商开发的一个楼盘,一次性付款82万元买下了其中的306房。几个月后房子交付,罗女士开始装修新房。然而不久后的一天,一位郑先生找到她,表示这套房子他一年前就已经买下,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真正的主人,当时签订合同时约定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房款70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一房两卖的几位买受人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在这样的情况下,通常会将房屋判决给先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郑先生,后来的买受人罗女士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事实上,只有在进行了合法的产权登记后,你对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产权登记,可以使你验证所购买房产是否存在产权问题。若发现产权问题,可及时通过法律向卖方索赔。买受人对开发商该义务的履行,享有申请登记请求权,在开发商不履行该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房屋过户登记有特定的履行期限。首先,要遵从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现有规定处理。国务院《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都作了规定,预售的商品房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办理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办证的违约责任案例:林先生2004年购买了某楼盘一套房子,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该楼盘2004年底交房,如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买方不能在实际交房日起一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已付款3%的损失费。此后开发商如期交房,但产权证迟迟未能办出来。
最近林先生得知,不能按期取得房产证的原因是因为开发商直到交房一年半后才提供全办证所需的材料。为此林先生要求退房并索赔损失费用。
办证的违约责任分为逾期办证和办证不能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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