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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浙江网 >> 浙江房产 >> 房产资讯 >> 杭出台经适房租售细则 首付需房屋总价的30%

杭出台经适房租售细则 首付需房屋总价的30%

走进浙江网 2008-11-12 10:50:55

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房屋总价30%;首付款之日起,5年内申请家庭可一次性按原初始售房单价购买其余面积部分;5年后仍未全部购买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初始售房单价统一收回……

今天下午,杭州市政府召开第36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首付房屋总价30%

《细则》将租售并举的准入条件设定为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基础上的无房户。用于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过会议讨论,将申请家庭的首付款确定为房屋总价款的30%。

“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与每一期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的申请受理同步进行。其申请、审核及公示制度适用《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摇号、选房程序单列进行。”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杨坚介绍说,《细则》规定市政府将根据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的10%左右确定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总量。

5年内可按原始单价购买剩余部分

《细则》规定,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在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30%以上首付款之日起5年内一次性按原初始售房单价购买其余面积部分。

杨坚解释说:“结合5年的租赁期限,从鼓励申请家庭尽早购买,并便于实际操作的宗旨考虑,我们规定申请家庭在5年租赁期限内可一次性按原初始售房单价购买其余面积部分。”

5年之后无力购买按原初价格收回

为了避免实际操作中出现部分申请家庭长期“只租不买”的情况,《细则》规定,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家庭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30%以上首付款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如果5年之后仍没有全部购买,根据《细则》规定,市房产行政主管必须按原初售房单价统一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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