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大盗蒙骗出狱后又犯凶杀大案
检察机关紧追不舍追诉渎职者
“我不但害死了他们一家三口,也毁了自己的一生。我对不住他们,对不住社会……”今年6月10日,在河南省许昌市看守所,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监所科驻所干警再次见到了等待死刑复核的张宏伟、王景林,他们站在铁窗内,茫然地看着检察干警。
迷茫的双眼,总挥不去2008年2月27日那天罪恶的一幕。那天,劣迹斑斑的两人结束了许昌市区劳动路西湖南街一家祖孙三代的生命…… 入室抢劫害死3人 2008年2月27日,一起入室抢劫案震惊许昌:当天13时许,李某和赵某母女及赵某一岁半的儿子被两名歹徒勒死在家中!歹徒抢走现金2000元及农行存折1个,并分两次提走存款3.5万元。 很快,警方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刻画出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犯罪嫌疑人张宏伟和王景林进入警方的侦查视线。2008年3月5日,两人在吉林省吉林市先后落网,他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原来,张宏伟和王景林从小就认识。两人初中毕业后便开始行窃,3年间作案158次,盗窃财物价值23万余元,整个东三省都有他们盗窃的足迹。1989年,王景林因盗窃罪被判处死缓,1991年,张宏伟亦因盗窃罪被判死缓。 2006年,王景林被释放;2007年11月,张宏伟保外就医。张宏伟出来后,找王景林商量:干入室抢劫来钱快,如果遇到反抗就杀人灭口,这样干3年,抢个两三百万,然后快快活活地享受生活。王景林一开始不肯,但经不住张宏伟的鼓动,两人又一次肩并肩地迈向罪恶的泥淖。 2008年2月27日,两人流窜至许昌,在劳动路附近一家属楼内,发现一户人家的门虚掩着,便强行闯入,先后将李某与赵某母女两人捆绑起来,抢走现金2000元及农行存折1个,并胁迫她们说出密码。王景林控制住被害人,张宏伟则到市区储蓄所取出1.5万元现金。返回后,两人将这对母女及赵某一岁半的儿子杀死灭口。接着,他们又到另一储蓄所取出2万元后逃回吉林。 2008年5月24日,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08年10月30日,许昌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张宏伟、王景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可疑的保外就医证明 案件结束了,但是,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却疑惑不解:为什么张宏伟保外就医3个月就流窜到中原作案?在监狱出具的《罪犯张宏伟保外就医证明书》中,检察官发现一系列问题。 首先,《罪犯张宏伟保外就医证明书》中描述张宏伟所患为“腰压缩性骨折(陈旧)腰4、5间膨隆”,检察官核实后,发现该病症并不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之列。而从两人先后流窜到各地伺机作案的情况来看,张宏伟的身体基本健康,否则,他不可能到处作案。 其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罪犯只有在患有严重疾病且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条件下,方可保外就医。而张宏伟刚保外就医,就与王景林预谋抢劫,目标是到外省市抢劫两三百万元,并提议无论抢劫成功与否均将被害人杀死灭口,可见张宏伟预谋手段之残忍,犯罪主观恶性之深。他在监狱里根本就没有改造好,存在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据此,办案检察官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了报告。200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责成吉林省检察院对罪犯张宏伟保外就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经吉林省检察院查实:张宏伟从1991年入监后的第二年起,就卧床装病十余年。2007年,长春监狱对老残病犯进行清理,时任长春监狱刑罚执行科和监狱医院主要负责人的郑某、冯某等人,在办理张宏伟等病犯到指定医院集中进行身体检查时,没有按要求对张宏伟做肌电图、核磁共振等医学检查,而是直接依据已失去诊断效力的医学诊断,主观臆断该犯双下肢不能行走,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使其于2007年11月被批准保外就医一年,致使后来命案发生。 2008年8月,吉林省四平市平东地区检察院对长春监狱医院原院长冯某、刑罚执行科原科长郑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于同月相继批准逮捕。 如果银行不放过疑点 随着两名监狱管教民警被立案查处,此案已尘埃落定,但是罪犯张宏伟的供述让检察官的心情难以平静。 “……我戴着鸭舌帽下了楼。走到胡同口的农业银行,想着密码不一定对,就试着在取款单上填写了1.5万元。填写户名时,由于过分紧张,我把户主名字中的‘保’字写成了‘宝’,得改正过来。我问银行工作人员:‘我把这个字划了重写,行吗?’她说‘行’。我就把写错的‘宝’字划掉,在旁边又加了一个‘保’字。输密码时,我怕留下指纹,用右手食指关节敲键盘。在取钱时,我还用在郑州购买的联通卡与王景林通过两次电话……” 银行有关人员回忆了张宏伟取款的情形:“这个人戴着一顶鸭舌帽,左手紧握放在柜台上,右手签字时发抖,并把户主名字中的‘保’字写成了‘宝’字,他操外地口音,神色慌张,输密码时不用指尖按键,而是紧握右手用食指关节按键,且输了两次都没有输对密码。”这些足以说明,其实歹徒取钱时存在种种可疑之处,银行工作人员也发现了这些疑点,但是,这一切都被忽视了。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在张宏伟取款时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或许一切会是另外一种结果。 针对此案暴露出来的许昌市区某些金融储蓄网点“防范意识差、责任心不强、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当地检察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全市金融部门加强管理,采取对策,制定完善防范制度。许昌监管分局高度重视,把建议书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真该感谢你们,若不是看到检察建议,我们还真没想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存在诸多缺失!”2009年4月14日,许昌监管分局给检察院送去了锦旗。■宋二歌 田瑛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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