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会员登陆 ·投诉建议
首 页    |      浙江关注    |    浙江企业    |    浙江房产    |    浙江车市    |    旅游休闲    |    文教娱乐    |    浙江法制    |   美食健康    |    浙江论坛
        高级搜索  
今日快讯
推荐文章
走进浙江网 >> 浙江法制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出台管理办法明确 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可成为大陆律师所合伙人

司法部出台管理办法明确 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可成为大陆律师所合伙人

走进浙江网 2008-12-22 10:21:16
法制网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柴黎 司法部今天发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全文见四版)。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允许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在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后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是大陆方面促进海峡两岸交流的一项重要决策。为落实这一惠台政策,司法部于2008年6月4日发布施行了《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据悉,今年共有600余名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其中37名考试成绩合格。为规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司法部制定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和程序,台湾居民在大陆执业的范围、执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管理措施。其中大部分规定体现了对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鼓励和保护,例如,台湾居民的执业范围不仅包括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包括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方式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依法享有大陆律师相应的执业权利,履行相应的律师义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居民可以成为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等。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说,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权利,增进两岸法律服务人员的交流,进一步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无疑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经济与法制周刊》浙江站 《西部时报》浙江站 《财富时报》浙江站 联合主办 京浙今日经济信息服务部 协办
中国·浙江杭州环城西路5号(省政府四号楼) 法律顾问:浙江通纬律师事务所 郑海勇律师
浙ICP备081134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