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会员登陆 ·投诉建议
首 页    |      浙江关注    |    浙江企业    |    浙江房产    |    浙江车市    |    旅游休闲    |    文教娱乐    |    浙江法制    |   美食健康    |    浙江论坛
        高级搜索  
今日快讯
推荐文章
走进浙江网 >> 浙江法制 >> 法律法规 >> 两高司法解释新增对假、劣药造成危害后果规定

两高司法解释新增对假、劣药造成危害后果规定

走进浙江网 2009-6-4 14:37:04

       

                             发布会现场。来源:中国网 胡迪摄

 

        人民网北京5月26日电 (记者 肖妍玲)今天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基本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解释》共分八条。主要内容为:完善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如邮寄、广告行为,以共犯论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劣药,依法从重处罚。

        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5月27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最高法: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制售假药劣药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解释》共分八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其他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医疗机构实施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竞合犯罪的处理;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劣药从重处罚;司法解释的效力等。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打击假药 解释稿经十数次修改

  据介绍,从2007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支持配合下,组成调研组,分别在山东、北京、河北、黑龙江等省(市)开展了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针对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起草了解释初稿,广泛听取并征求不同地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药监部门的意见。

  最高法:解释对打击制售假药劣药将发挥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大局服务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起草关于惩治假药劣药犯罪的司法解释作为重点任务来完成。《解释》的公布施行,将对有力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产生极大的威慑。

  两高出台解释完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认定标准

  据介绍,《解释》完善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项具体标准。增加规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几类特殊药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等特殊人群为使用对象的药品,注射剂、急救药品等给药途径特殊或用途特殊的药品,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药品,更有利于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最高法界定“非法假药劣药广告宣传”的共犯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第一,非法广告的问题,算不算广告,我想也要包括进来,尽管做广告的行为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但实际上也在进行一种广告行为,像路边上或者经常看到墙上贴的“小广告”,肯定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实施了宣传行为,应该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提供广告宣传的方式。

  第二,怎么认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为生产、销售假药罪,首先要知道是假药,然后是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作为规定来讲,“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主观的东西,司法实践中“知道”一般是指行为人的供述或者有关的证人证言,都证明他是知道的,这当然就是“知道”。有些行为人不供述,就要靠客观证据,证明他是知道的。所以“应当知道”实际上是通过客观证据来判断,他知道是生产销售假药,只不过被告人自己不承认、不供述。举一个例子,《解释》中有一条“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作为广告来讲,你知道它没有批准文号,而且是处方药,那我就可以认定你是知道的。

  两高明确医疗机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定性处理

  《解释》共分八条。第一条解释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第二条解释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其他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第三条解释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第四条明确了医疗机构实施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定性处理;第五条明确了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第六条是关于竞合犯罪的规定;第七条对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药行为从重处罚作出了规定;第八条是关于司法解释效力的规定。

  最高法:有些正规厂家制售假药可能是过失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熊选国表示,对于正规厂家,如果发生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情况,这里的情况也是比较复杂的,如果是故意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按照司法解释就要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来定罪处罚,单位和个人犯罪的标准都是一样的。有些可能是过失行为,是一种渎职行为,按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渎职犯罪依法定罪处罚,这些就要适用另外一些定罪处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不管是正规厂家还是个人,只要是故意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法律都将给予严厉的惩处。

  最高法: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销售假药劣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互联网销售假药、劣药的问题,这是一种行为的方式,只要你销售,不管你通过什么方式,只要你销售的是假药,只要这个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管是通过互联网还是其他的渠道销售,达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都要给予处罚。

  最高法:对假药劣药广告加大审查力度和打击力度

  像假药、劣药的广告行为确实一直是老百姓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那些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在各种媒体上为它提供广告的宣传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为了使老百姓免受假药、劣药广告的误导和侵害,所以这一次我们在《解释》中,对于广告行为专门列举出来,作为共犯来打击。对于假药、劣药的广告等宣传行为,今后要加大审查力度和打击力度,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更为严厉的惩处。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对这种行为进行举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熊选国说。

  最高法副院长:为假劣药提供广告宣传将追究刑责

  熊选国指出,《解释》对于共犯行为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将为司法机关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犯行为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一种规范,对于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提供方便和便利条件的人也是一种警示。

  熊选国表示,像假药、劣药的广告行为确实一直是老百姓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那些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在各种媒体上为它提供广告的宣传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为了使老百姓免受假药、劣药广告的误导和侵害,所以这一次在《解释》中,对于广告行为专门列举出来,作为共犯来打击。对于假药、劣药的广告等宣传行为,今后要加大审查力度和打击力度,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更为严厉的惩处。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对这种行为进行举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

  明星如明知假药劣药仍代言将作为共犯处理

  熊选国表示,对于明星代言行为,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首先还是提供广告宣传这样一个行为的定位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所以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 周张婷 参与评论
《经济与法制周刊》浙江站 《西部时报》浙江站 《财富时报》浙江站 联合主办 京浙今日经济信息服务部 协办
中国·浙江杭州环城西路5号(省政府四号楼) 法律顾问:浙江通纬律师事务所 郑海勇律师
浙ICP备081134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