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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立法还须立足国情

走进浙江网 2009-6-18 8:28:51
        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建议稿)目前正在进行最后的修改。按照建议稿的内容,如果伤害动物,将视情节处以不同金额罚款;如果虐待动物致死,将负一定的刑事责任(6月15日《法制晚报》)。

  立法禁止虐待动物,看似保护的只是动物的生命权和尊严,其实何尝不是在保护人类自己。无论是轰动一时的“虐猫案”还是一些动物园或马戏团以虐待动物的方式来招揽生意,都暴露了人性的丑恶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现有法律对虐待动物(非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者却根本没有什么处罚措施,除了社会舆论的谴责外,执法部门很难进行干预。立法禁止虐待动物,不仅保护了动物,也保护了人类的善良本性,还能防止青少年盲目仿效。

  但是,动物保护立法要防止走入过分强调所谓动物福利的误区。世界上有的国家的法律中规定了“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窄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要有稻草铺地以便休息;禁止杀狗;宰杀牲畜时要先将其电晕,不能直接宰杀”,诸如此类。这是我国一些人倡导动物福利的依据之一。但这样的他山之石并不能直接拿来就用,至少它与中国的历史及现实是脱节的,因此这些规定在国内也曾被当作笑谈,甚至有人表示,真的要保护动物的生命和福利,何不直接禁止宰杀一切动物,电晕后再杀和直接宰杀有多大区别?

  被称作中国第一个保护动物福利地方性法规的《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之所以被民意所否决,就是因为其中的一些规定严重脱离了国情。类似“在运输动物的时候,要尽量避免动物遭受惊吓、痛苦或者伤害;宰杀动物的时候,要用人道的方式,并且不得让其它动物看到;高中以下学校禁止使动物受伤或者死亡的教学实验”的规定,不仅难为国人所接受,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总之,国外的动物保护立法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全盘照搬,必须结合中国的文化传统、习惯和现实的动物饲养条件来制订中国的动物保护法。否则,不具操作性的法律难免沦为一纸空文,结果不仅动物的尊严没保住,法律也会尊严扫地。

 

来源:《浙江法制报》

责任编辑: 周张婷 参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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