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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浙江网 >> 浙江法制 >> 焦点网谈 >> 法治是农村低保健康发展重要保障

法治是农村低保健康发展重要保障

走进浙江网 法制网——法制日报 本站编辑 2007-5-26 23:10:3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会议决定,今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这就意味着原本只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在全国推广开来,这不仅对广大农民兄弟来说是利好消息,更是进一步消除城乡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步。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妥善解决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首先,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落实宪法精神的具体要求。我国宪法第23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其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促进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贫困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直接影响着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助于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和贫困群体的生活,缓和社会矛盾,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时,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正因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所以一直以来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提法逐步强化,要求也越来越高,一直到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最终研究部署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工作。中央的高度重视鼓舞人心。同时还提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在中央有关精神的指导下,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不断发展,这不仅是客观要求,也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要不断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规范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机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申请与审核程序、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提标扩面”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和维持农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低保标准,允许在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等方面量力而行;在保障标准上,要遵循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既充分发挥救助资源的效益,又体现出社会公平与公正,既维护农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又考虑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低保线标准。
  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农村低保资金安全运行。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刻把握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从维护社会稳定、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强化自身责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实行民主评议、社会公示、动态管理,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提高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的准确性,使农村低保真正发挥作用;要完善科学合理的农村低保运行机制,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降低农村低保资金的运行风险;要不断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违规违法使用农村低保资金的处罚力度。
  总的来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大势所趋,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认真对待,使我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缩小城乡差距、让更多人分享发展成果,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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