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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案"终审维持原判 陈玉兴被罚4037万

走进浙江网 东方早报 徐益平 2008-3-27 13:48:49

  昨天,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案宣布终审判决,裁定驳回第二被告陈玉兴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称为“2007年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萧钢构(600477)案尘埃落定。昨天,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罗高峰(原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陈玉兴(原杭萧钢构证券办主任,后辞职与王向东合作炒股)、王向东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案宣布终审判决,裁定驳回第二被告陈玉兴的上诉,维持原判。

  2月4日,丽水市中院对杭萧钢构内幕交易刑事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13日,该案第二被告陈玉兴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一审判决中,陈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37万元。

  陈的主要理由是,自己去年2月11日从杭萧钢构公司事业部经理罗晓军处听到的信息不属“内幕信息”、次日的交易行为不属“内幕交易”。因为杭萧钢构的内幕信息是“订立重大合同”,而他从罗晓军、罗高峰处获得的是杭萧钢构安哥拉项目“正在洽谈300亿元合同”,且也并非通过非法手段或途径获得。因此,指令王向东在去年2月12日、13日买入“杭萧钢构”不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不能认定为内幕交易犯罪。陈认为,此后的卖出股票行为实际没有减少损失、没有违法所得,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按犯罪处理。

  陈玉兴上诉后,丽水市中院将该案移送至浙江省高院。省高院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及讯问陈本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在二审中,丽水市中院阐述了浙江省高院对该案的调查意见。浙江省高院认为,原判对陈玉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指令王向东买卖“杭萧钢构”股票,非法获利4037万元的事实属内幕交易的认定“并无不当”。

  对于陈提出的无罪意见及理由,省高院认为,是否减少了损失,应相对众多股民群体,并比较终端影响来确认,“更重要的是,证券市场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所有投资者都应基于平等地位、均等机会参与交易,任何建立在不平等消息来源基础上实施非法交易而致财富不当增加的行为,都是对正常证券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在量刑上,省高院认为,该案内幕交易犯罪非法所得数额为4037万元,“原判按陈玉兴与王向东约定的获利分配比例,所判处的罚金在《刑法》规定范围内,并无不当”;同时,原判鉴于陈玉兴有检举立功表现,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好,依法或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亦属适当。

  据丽水市中院有关人士介绍,根据相关法律,陈玉兴、王向东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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