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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不得泄露个税申报信息 违者将究责

走进浙江网 钱江晚报 莫利萍 2008-3-18 10:09:02

  浙江人最懂得赚钱,除了工资薪金收入之外,很多人都积极通过各种投资渠道“生”钱,在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时,这些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会不会被泄露成为不少人的顾虑。针对这一心理,省地税局日前又对个税自行申报的保密工作再做强调,4类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在各个申报环节都将保密到位。

  据《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4类信息属于保密信息范围:包括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账、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涉及某个单位人员整体收入、纳税情况,以及其他国家税务总局、省局要求进行保密管理的相关信息。

  从申报人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开始,各个环节都将由专人负责,形成保密管理的“链条”。根据办法,除了申报受理(包括审核、采集、录入、登记、补退税)环节之外,保密工作还将覆盖统计分析环节、归档保存环节、查询环节以及宣传环节等所有与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和涉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各个环节均应确定有很强保密意识和责任心的正式在编地税干部专人负责。与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和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有关资料。

  此外,对未按照办法为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泄露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或者没有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和规定,泄露、丢失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和保密信息、个人收入档案和有关统计数据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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