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一套私下交易的经济适用房
有律师认为,这种私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因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属无效合同。
杭州房价的居高不下使经济适用房成为弱势群体的“及时雨”,这个“香馍馍”也使有些人动起了暗箱操作牟利的念头。按规定,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即使要出售,国家也有权优先回购。于是,经济适用房私下买卖暗流涌动。江干法院日前开庭审理的这个案子,使得经济适用房私下交易的种种风险暴露在阳光下,钱和房子两空的买主沈某夫妇现在很后悔。
一套房冒出两家主人
江干区九堡镇某小区一套经济适用房,命运多舛。尚未入住,大门外就被一根大铁条焊死了。现在门上又贴了江干法院的封条。
这套经济适用房有两家主人:实际购买者沈某夫妻和名义购买者马某夫妻。今年45岁的沈某在杭州某电力公司上班,妻子在杭某食品公司工作。而今年78岁的马某以前和沈某是同事,已退休多年。目前,马某的妻子无业,儿子在杭州做临时工。
马某一家三口挤在杭州一套42平方米的房子里,家庭状况符合杭州市经济适用房的认购条件。经申报,马某夫妻认购了这套117余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虽然购房款只要51万余元,但马家还是无力购买。
2006年5月23日,马家与沈家就该经济适用房私下达成了一个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该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款由沈某夫妻支付,沈某夫妻再借给马某夫妻2万元,等房子交付使用后再借给马某夫妻11000元。如以后马某夫妻将该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过户给沈某夫妻,则借款31000元无需归还。
同时,合同约定:马某夫妻应将取得的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相关房屋产权证件等及时交付沈某夫妻,由沈某夫妻支付各项费用。待该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后,该房就由沈某夫妻无偿使用,等到按国家政策允许上市交易时,马某夫妻应及时且无条件地将该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过户给沈某夫妻,具体费用由沈某夫妻承担。如马某夫妻届时违约,除归还沈某夫妻的购房款、借款及其它费用外,还另应支付违约金35万元。
一家装修一家焊死房门
协议签订当日,沈某夫妻就按约给了马某夫妻借款2万元以及购房款51万余元、物业维修基金7606.95元。第二天,马某夫妻就与开发商签订了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2007年1月22日,沈某夫妻按双方的约定,又提前支付给了马某夫妻约定的借款11000元。
2007年12月7日,开发商向马某夫妻交付了该套经济适用房。2008年1月初,马某夫妻将其自有的42平方米的小套房屋卖了,得卖房款40多万元,并瞒着沈某夫妻对经济适用房进行装修。
沈某夫妻得知后,多次找马某夫妻,要求其将该房屋交出或退还房款。同时还用大铁条将房子封死,以此阻止马某夫妻装修并入住。但马某夫妻既不将该房屋交付给沈某夫妻使用,又无能力将购房款及时归还给沈某夫妻,使沈某夫妻要房无望,要钱更是遥遥无期。无奈之下,沈家就将马家告到了江干法院,要求马某夫妻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如不能履行协议,则归还购房款和借款共计543137元,另支付违约金35万元。
同时,沈某夫妻提出了对该经济适用房的查封申请。江干法院据此查封了该套房子,进行财产保全。
私下交易风险大
在法庭上,马某夫妻说,沈某夫妻在杭有好几套房子,根本不符合认购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该套经济适用房的最后归属如何,法庭将择日宣判。
经济适用房是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有房可住的一项民生工程。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有严格规定,购房后拥有的也仅是“有限”产权,即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确须转让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满五年的政府享有优先回购的权利。杭州市规定,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据了解,房地产市场变数很大,私下交易更容易遭遇悔约的风险。起争议的那套经济适用房中,核定的可享受经济适用房价格的面积为27.82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3180元,超过享受建筑面积89.16平方米,每平方米4750元。而目前,该地段的房子每平方已涨到8000元以上。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潘永明律师说,这种私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因为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属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沈家最多能拿回已付出的钱。律师提醒,私下交易风险重重,沈家即使入住了这套房,因为五年内没有产权,一旦遭遇财产损失也很难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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