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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浙江网 >> 浙江法制 >> 社会与法 >> 开车撞人为啥被判成了故意杀人

开车撞人为啥被判成了故意杀人

走进浙江网 2009-6-15 9:53:51

只因撞人后肇事者把重伤被害人藏进涵洞导致其死亡

        疑案明断

  长兴法院近日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交通肇事者周某有期徒刑12年。肇事者之所以受此重罚,原因是事发后他不但没有积极抢救被害人,还把被害人隐藏起来,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案情:

  肇事者把被害人藏进了下水沟

  2008年9月21日,江苏宜兴人周某骑着摩托车去长兴办事。当晚,周某途经104国道长兴县夹浦镇父子岭清泉武校附近路段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许某发生碰撞。许某被撞成重伤。

  看着昏迷不醒的许某,周某惊慌失措。慌乱中,周某没有抢救被害人,而是把许某带到了事故现场数十米外,并将其隐藏在公路下面涵洞口的下水沟,而后逃离了现场。

  得知周某出事故后,周某的家人报了案。当民警和周某的家人赶到现场时,却只看到周某的摩托车和一辆自行车。四处查找后,被害人许某终被发现,但已死亡。当晚,周某也被抓获。

  经法医鉴定,颅脑损伤、脾脏粉碎性破裂、后腹膜巨大血肿等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及大失血是造成许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而在水沟里溺水是加速其死亡的次要原因。

  法院:

  肇事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

  法院庭审此案时,周某后悔不已,称自己是一时糊涂才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案发后,他的亲属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

  但是,原本的交通肇事,在周某这番事后处理下,性质发生了改变。

  经过开庭审理,综合案件证据和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处于无法获得救助的境遇而导致死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责任编辑: 周张婷 参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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