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为领导受贿牵线被判介绍贿赂罪
这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不多见
新型案例
帮局长开车,还捎带帮局长受贿牵线搭桥,结果局长受贿判了刑,他也难逃刑法制裁。经庆元县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11日,庆元县法院一审当庭以介绍贿赂罪判处杨军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杨军表示服判。
杨军是丽水市电业局职工,2002年开始给时任丽水市电业局副局长的李珞当专职驾驶员,两人关系甚密。2002年至2006年,李珞分管丽水市电业局的基建工作。不久,杨军便将基建包工头尚某介绍给李珞认识。期间,杨军与尚某商量,由尚某出面参与工程投标及承包,由杨军出面请李珞给有关方面打招呼、提供招投标信息,从而承包电力工程,事成后给杨军好处。
之后,在丽水正阳电建综合楼、仙都变电所、灵山变电所等土建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杨军都对李珞提出请求,让尚某参与投标并让他从中帮忙。在李珞的帮助下,尚某获得了上述工程的承建权。在此期间,尚某告诉杨军,希望对李珞表示感谢。杨军多次在开车接送李珞途中转告他,尚某赚了钱不会忘记他这个领导的。
去年9月,李珞因家中装修房屋及孩子出国急需用钱打电话给杨军,杨军将此信息告诉尚某。几天后,杨军约李珞、尚某等人喝茶。在送李珞回家途中,尚某将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人民币送给了李珞。次日,尚某将此事告诉了杨军。
今年初,已调任浙江省电力公司基建部副主任的李珞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4月23日,庆元县法院审理认定李珞在担任丽水市电业局副局长、浙江省电力公司基建部副主任期间,受贿人民币51万元、美元1000元,其中一笔10万元受贿款系杨军介绍所为,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珞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同时,庆元县检察院以涉嫌介绍贿赂罪对杨军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杨军明知他人有行贿意图,仍利用自己的关系促使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得以实现,已构成介绍贿赂罪。鉴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及悔罪表现,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392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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