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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浙江网 >> 浙江法制 >> 司法动态 >> 无证排放污染物要罚20万

无证排放污染物要罚20万

走进浙江网 浙江法制报 朱兰英 2008-4-2 16:27:42
        今年6月1日起,杭州市将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使用期限,而且要定期检查。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而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可处20万元的罚款。昨天,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的《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得批准通过。
  根据条例规定,凡是在杭州市内排放国家规定种类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都必须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处于试生产期的排污者的许可证最长也不可超过一年。
  条例从今年6月1日起实施。届时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而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将被处以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环境保护执法部门还将提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关闭。
  另外,条例还赋予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杭州市可以“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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