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权”呼唤法律保护
作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郭敬波
河南杞县女孩陈蕾(化名)在今年高考报名时,得知“自己”去年就已经西亚斯学院录取了,还有人“替”她上了半年学,这将影响陈蕾今年高考的报名。有“好心”民警“找上门,要为陈蕾改身份证号,陈蕾父母不同意。后来陈蕾父母费尽周折,总算为女儿正了名,陈蕾高考才得以报上名,并以612分的成绩被南京一所高校录取。
有惊无险,比起去年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栏目播出的邱冬芳案,陈蕾可以说幸运多了。假邱冬芳李代桃僵地进了上饶师范学校,而被蒙在鼓里的真邱冬芳却走上了漫漫的打工路,只因自己的户口被他人无端迁走而历尽艰辛。
在此之前,还有被称之为“宪法第一案“的齐玉苓诉陈晓琪等姓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此备案发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了以侵犯姓名的手段,侵犯受害人受教育权并造成具体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受到损害”的被顶替者指出了“以侵犯姓名”的维权道路。而实际上却是触“标”而未及“本”,因为姓名只是识别自然人的一个符号,真正被冒充的是姓名之后的身份。身份之下也并非受教育权,还有财产权、名誉权等等。正是因为对冒充他人身份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先天不足,才导致现实中侵犯自然人身份权的案例屡见不鲜。
“身份”是自然人区别于他人的特征。姓名只是其中一个微小的部分,还有家庭情况、学藉、档案、经历、荣誉等个信息。假陈蕾看中的正是陈蕾去年高考的分数而非陈蕾之名。另外,“受到损害”才给予保护,显然使身份权保护成了“无损害则无侵权”的唯结果论。以此为据,陈蕾如果接受“好心”民警的建议,改改身份证,不影响高考报名和继续受教育,是不是就谈不上侵犯陈蕾身份权呢?
或以小人之心演绎此事,反正陈蕾第一年也没有准备去郑大西亚斯学院就读,考出的分数白白浪费了,还不如卖与他人,别人得名,自己得利,岂不两全其美?如是,那社会政党的秩序又如何维系?所以,在加强对身份权民法保护的同时,还要追究侵犯身份权的行为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法责任,因为身份权个人利益的背后,有社会秩序这一公共利益,需要公法介入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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