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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有废,有利于法律的协调和完善

走进浙江网 2009-6-29 10:38:15
        新法解读

  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闭幕,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修订后的《统计法》,这两部法律都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议还表决通过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8部法律从公布之日起废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仲裁立法

  从2008年12月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该法的正式出台将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一个相对规范、统一的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总则指出,制定这一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的原则。一旦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所谓“纠纷”的范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但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为严惩统计数据“造假”

  修改统计法

  针对社会各界深恶痛绝的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等“造假”现象,修改后的统计法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这部法律大大强化了法律责任,并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        

  这部法律从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大大提高统计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以期通过“重典”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统计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政府了解国情国力、制定各项决策的重要依据,真实、准确是其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是最核心的要求。

  但中国统计资料“失真”的情况多多,单单2008年,全国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就达1.73万起。近年来,上至中央政府高层,下至普通百姓都一直在探寻其产生的原因,并希望能够切实改变这一状况。

  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之处,也为官员们“随意处置”统计数据提供了空间。修改前的统计法规定,有关领导干部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这次法律修改,删除了这一规定,并对政府干预统计行为的做法加以限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以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体制和机制上的因素也为统计数据造假提供了可能。那些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也大都是部门、地方单位领导的下属,很多人迫于压力,不得不按照领导的要求上报数字,甚至不惜采取“按需报数”的方式以迎合上级。

  对此,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法律还对统计人员做出保护性规定: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对那些通过“造假”获得“好处”的人作出处罚规定: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等。

  保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严惩统计数据“注水”,是一个系统工程。政府相关部门已启动统计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还将根据新统计法的要求做好现有统计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同时,还要制定一些其他新的法规和规章,形成以新统计法为中心的统计法律制度。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8件法律被废止

  根据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8件法律被废止。

  有关专家指出,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包裹立法”的形式集中清理法律。这种立法形式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也有利于法律的协调和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的8件法律分别是: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 周张婷 参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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