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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征“路桥费”的底气从何而来

走进浙江网 新华网 2009-4-20 13:58:22
(来源 新华网)2007年5月,兰州市开始收取“路桥费”,按照当时甘肃省政府的批准,试行收费期为2年。在继续收费没有任何批复和授权的情况下,今年兰州市收费部门先行一步,开始了“预征”2010年全年的路桥费。对此,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李向平代表有关部门表示,“兰州市政建设缺钱,国家有多渠道融资的政策”,要“用足国家政策”(《工人日报》4月18日报道)。

  李向平所列举的“国家政策”有几个,其中包括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还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条款。这样的“国家政策”白纸黑纸假不了,问题的关键是,看条文不能孤立地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是有这样的规定,“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款。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问题是,兰州市预征2010年全年的路桥费,并没有得到任何批复和授权。法无明文规定对政府来说就是禁止,“预征”2010年全年的“路桥费”,不是“乱收费”又是什么?

  兰州市建委和路桥费收费管理处作出了匪夷所思的解释,称,是因为坚信“路桥费”不会取消,就提前预收了。提前预收的底气从何而来?兰州相关方面到底明不明白国家政策出台的初衷?

  虽然说“国家政策”很多,具体形式各不相同,涉及领域互有分工,看起来纷繁复杂,但其中有一根红线贯穿,那就是维护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利益。所谓“用足国家政策”,应该是尽可能多的为民众谋福祉,哪能利用“用足国家政策”的借口,来与民争利。

  诚然,社会在进步,城市要发展,而对于城市建设来说,需要的资金极其巨大。这其中,拓宽融资渠道并无不可。但在这其中,必须明确一个原则,那就是城市建设是为公众服务的,政府绝不能与民争利,不能把政府责任转嫁到公众头上;更不能让公众为政府形象工程、好大喜功买单。而这一点,也与国家政策出台的初衷相一致。从这意义上说,法律和民意是相一致的,所谓“路桥费”中存在法律和民意的博弈,是并不存在的。

  如果说真的存在这种博弈,那也是相关方面对国家政策的乱引乱用。这种乱引乱理解,无疑是对“国家政策”的最大伤害,也让公权力威信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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