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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女抛弃容易要回却难

走进浙江网 2009-6-10 15:16:47
        本报讯 嘉兴市一对未婚男女抛弃了出生才4天的女儿,一个月后他们去福利院想要回孩子,却被告知必须出示亲子证明。他们多次恳求都未能见上孩子一面。一心想要回女儿的父母,一怒之下将福利院告上了法院。日前,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3年前,25岁的阿峰认识了娜娜。很快,他们就生活在了一起,没多久,他们的儿子呱呱坠地,因为娜娜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没领证的他们被罚款5万元。3年后,他们依旧没有领结婚证,而娜娜又怀孕了。是生还是不生?正当他和娜娜犹豫不决时,去年10月9日,小生命提前出世了。望着可爱的女儿,他们怎么也开心不起来。

  10月13日,阿峰把女儿放在了南湖区余新镇一家医院的凳子上。娜娜得知情况后开始哭个不停,阿峰说,他们很快就后悔了。

  阿峰开始疯狂找女儿。“去年11月14日,我们看到《南湖晚报》上有一个弃婴公告,时间、地点都对得上。”阿峰说。经多方打听,阿峰觉得他们的女儿就在嘉兴市福利院。

  可第一次去福利院,阿峰要回孩子的请求被拒绝了。福利院给出的理由是阿峰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孩子是他的,想要孩子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血缘关系。

  阿峰说,他们多次去福利院交涉,福利院非但不提供孩子的毛发让他们去做亲子鉴定,连孩子面都不让他们见。阿峰和娜娜一怒之下把福利院告上了法院。

  南湖区法院经审理发现,孩子于去年10月14日被余新派出所发现,移送至福利院。南湖区民政局于去年11月13日在当地报纸刊登弃婴公告,11月16日,孩子被领养。

  按相关法律规定,公告登出60天后孩子才能正式被领养,为何登出3天孩子就被人领走了?法院有关人员表示,福利院从接收孩子到把她送去新家庭领养,中间只有短短几天,在程序上来讲,确实不太正规,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变更抚养关系,也就是向福利院讨回女儿。而如今孩子已不在福利院,即使那个弃婴就是两“夫妻”的孩子,但现在被告方与孩子已不存在抚养关系,这就构成了被告主体错误。为此,法院驳回了两“夫妻”的起诉。

  阿峰说,目前虽然仍旧见不到孩子,但他们已经初步了解了领养家庭的一些情况。对方经济条件不错,同时也表示不愿意就这么把孩子还给他们。

  尽管经济条件没人家好,尽管两人依然顶着“非婚生育”的“帽子”,但阿峰坚决表示:“我们绝对不会放弃女儿,下一步将和律师商量,继续走法律途径。”

  “福利院应该为阿峰提供帮助,承认自己在程序上的不当,帮助他向领养家庭把孩子要回来,但是他们不仅没这么做,还以各种理由拒绝透露相关的信息。”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律师说,从目前了解到的信息来看,福利院在孩子领养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不当的问题,这一点法院也证实了,孩子没等公告期结束就被领养了,下一步就可以根据这些提起诉讼。“我个人看来,这件事本来没必要走法律途径,即使中间因为种种误会,孩子在福利院被人领养了,如果有关部门积极地给原告提供帮助,完全能很快地解决。”

 

来源:《浙江法制报》

责任编辑: 周张婷 参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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