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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浙江网 >> 浙江法制 >> 维权援助 >> 疯狂的石头砸残客车司机

疯狂的石头砸残客车司机

走进浙江网 2009-6-12 9:45:11

到底应按工伤标准赔,还是以旅客责任保险理赔?

       疑案明断

  2007年7月5日,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张某驾驶客车途经57省道时,突然被车外飞来的一石块砸伤脸部,导致眼部、颅脑等多处受伤。经认定,该起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该运输公司曾于2007年1月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协议》,约定事故车上每个座位保险限额为40万元,不设分项限额。协议附件中的《特别约定》还规定“驾驶员、跟车售票员、跟车服务员、跟车导游等被保险人的雇员、代理人等保险责任、保额、保费同旅客一致。”

  事发后,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公司已预支张某住院治疗费10万元,而事故的发生给张某造成各项损失达472327.59元。此后,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2月23日,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理赔款40万元。5月4日,张某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同意运输公司的主张,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则称,运输公司只预支了10万元,并未对张某进行赔偿,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赔偿金无法律依据。另外,张某是运输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在工作中受伤应属工伤,应按工伤的有关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是运输公司尚未对张某作出赔偿,能否直接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次,关于张某的赔偿标准到底是由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残疾赔偿金限额内予以赔付还是按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人作为原告单位的驾驶员,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运输公司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如果是旅客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则该旅客的损失,即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由被告赔付保险金,该旅客如构成工伤,还可依法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优先适用《特别约定》,因此,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也应与旅客一样取得保险赔偿,至于是否构成工伤以及如何得到工伤赔偿与保险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保险金40万元。

 

来源:《浙江法制报》

责任编辑: 周张婷 参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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