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如何提供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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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篇】
某公司近年来一直在杭州从事食品加工,现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提高产品质量,欲购买新型机器。但是,目前最大的难题是资金短缺,该公司欲融资解决资金问题。因此,该公司非常想了解涉及到融资担保的法律问题,以及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担保。
点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债的担保的财产有: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汇票、支票、本票;八、债券、存款单;九、仓单、提单;十、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十一、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十二、应收账款。
但是,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对财产的理解,不应太拘泥于上述内容。事实上,具备以下三个特性的事物,都可以理解为财产:能够合法流转、可作价值评估、具有权利性。
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人们对财产的认识不断深化,财产的范围也随之拓宽。有些“新型”的财产也可以作为债的担保。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担保人享有的各种合法的经营权;担保人享有的各种动产的使用权;债权,等等。像我省义乌,银行接受以小商品城的摊位经营权作为质押财产;我国某些城市的银行,接受出租车的若干年的经营权作为质押财产。这些都表明了担保财产的范围是可以充分挖掘的。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质押经过登记的,其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因此,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担保时,还需注意登记事务。办理担保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其他股权出质的,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以应收账款出质的,为信贷征信机构。
(八)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为专利或版权主管部门。
(九)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质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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