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病故前立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妻子法院判决无生活来源的公公应当有份
丈夫病故前亲笔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妻子。丈夫死后,其父母以及其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对遗嘱提出异议:遗嘱是否真实及合法有效?妻子能否按遗嘱获得丈夫所有遗产的继承权?
温州鹿城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认定遗嘱合法有效,但在立遗嘱时应为无生活来源的父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折价后,法院要求妻子支付给公公15万元的遗产折价款。
病夫立遗嘱
把遗产全给妻子
2001年,阿福检查出患有胃癌。知道自己时日不多, 2003年9月26日,阿福在律师的见证下亲笔写下遗嘱。阿福在遗嘱中说,属于他所有的财产及企业股份包括债务全部由妻子张女士继承和承担,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加以争夺与干涉。当时,阿福考虑到他立遗嘱后还要继续工作和生活,很有可能使当时的财产数额及价值产生变化,所以没有对财产的名称、数额、价值及特征予以明确和具体的说明。遗嘱中还嘱咐今后任何人不得以此为借口,对张女士继承其全部遗产横加干涉和非议。
2007年8月,阿福去世。
公公与媳妇
争房产继承权
在阿福的遗产中有一套位于某山庄的310多平方米的房子,这也是遗产的主要部分。为了顺利继承该房屋,张女士在今年3月起诉到温州鹿城区法院。因涉及法定继承的问题,阿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即他的父母、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以及阿福的继子(张女士与前夫所生)均被列为被告。
张女士一起诉立即引来一片质疑和异议。阿福父亲老邵以及阿福前妻的儿子均提出,遗嘱不是阿福所写,真实性存疑。他们认为当时阿福的病已经很严重,能否亲书遗嘱很难说。此外,遗嘱上说暂时不对财产名称价值等具体说明,既然是暂不说明,那么应该有后续行为的证明。
再者,他们认为,遗嘱的处理明显违背常理,父母、儿子都在,且都没有房子居住,遗嘱怎么可能把所有的财产都分给张女士一人。
老邵还提出,遗嘱没有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父母保留份额,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性也有瑕疵。
没有生活来源的父亲
应有必要份额
6月4日,温州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讼争房屋属于阿福的一半份额由张女士一人继承,但张女士要支付老邵遗产折价款15万元。
法院如此判决的前提是,法院首先认定,阿福所立遗嘱的形式合法,并经律师见证,真实有效。被告对遗嘱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均没有证据证明。同时,涉案房屋是张女士与被继承人阿福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为张女士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阿福的遗产。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且该生活来源不应包括继承人基于其子女的赡养而获取的经济收入。
本案中被继承人阿福的父亲老邵已经84岁高龄,年老而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即使他可以通过其他子女的赡养而获取一定的经济收入,但作为被继承人的阿福在立遗嘱时仍应当为父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虽然阿福的母亲也没有劳动能力,但她每月有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金,而阿福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已成年并有劳动能力,所以遗嘱中没有为他俩留份额并不违法。
考虑到阿福立遗嘱时他父亲老邵的实际年龄与遗产的具体数额,并结合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法院最后判决张女士在继承丈夫阿福所有的一半房产时,应当给阿福的父亲保留价值15万元的遗产。
- 相关文章
- 最新文章
- 秦俑第三次发掘是否具备法律依据..[06-18]
-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成人化趋势[06-18]
- 失去了最后的港湾到哪里停靠[06-18]
- 动物保护立法还须立足国情[06-18]
- 苔拖黄鱼[06-17]
- 油炸臭干夹馒头[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