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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给导游定八条规矩 不得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走进浙江网 走进浙江 本站编辑 2007-5-20 3:04:45

新华网浙江频道1月2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给导游人员定下不得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等八条规矩。

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布的《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导游人员执业时,禁止下列行为:未完成旅游行程而擅自中止导游活动;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财物);向旅游者兜售、变相兜售物品或者向旅游者购买物品;违反旅游合同的约定,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或者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向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其他利益;讲解时散布有损国家主权、人格尊严以及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浙江省政府也同时指出,导游人员执业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导游人员有权拒绝: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截至2005年底,浙江省有导游人员2.4万多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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